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