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尚無積欠慶豐銀行借款或信用卡消費款項,釋明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七、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列慶豐銀行為債權人之理由。
三、釋明聲請人現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為何,及自民國98年2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正本或薪資明細)。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許妙綢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釋明何時經營宏興商店、雅玟美容院,是否為本件更生聲請前5年內所經營,並應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七、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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