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才維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9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4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