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三八0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二0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0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度訴字第204號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