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9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6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2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且再審並無準用補正之相關規定,亦無得補正,觀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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