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釋心定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大慈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大慈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雲林縣大慈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大慈基金會)之董事長,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暨第一屆第四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大慈基金會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大慈基金會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暨第一屆第四次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大慈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為大慈基金會之董事長,大慈基金會於111年5月25日召開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暨第一屆第四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法人登記證書及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本院衡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大慈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0、14條,業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雲林縣政府111年6月6日府社救二字第1110055584號函在卷可稽,其中第10條係修正董事會召開之期間,核屬重要管理方法之更易,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第14條之修訂僅係變更基金總額,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程尹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