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森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森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森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1號函暨111年3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另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1)記載「嘉義監獄108.11.5第11次篩選會議決議需受身心治療,嘉義監獄110.11.8年第11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並參上開函文所載之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