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41號

原告 吳茂良

被告 吳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件A通道方案所示面積22.70平方公尺之範圍,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不得有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件A通道方案所示面積22.70平方公尺之範圍,有通行權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前揭更正不影響該判決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之效力。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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