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42號原告 侯美月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被告 李麗蕉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被告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世龍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北市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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