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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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齊項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齊項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0號裁定觀察、勒戒,經執行完畢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相關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卷第23至24、83至84頁)。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卷第7、15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至該毒品之包裝袋既已沾附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附表:
編號名稱驗餘淨重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0.6086公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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