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即原告誠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昭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美麗 、 林勇任 、 方永慧 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4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