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湖簡字第713號
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甲○○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甲○○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8,4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