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6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6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6日下午3時20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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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小字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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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
││(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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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6年10月20日│壹萬元│CH477655│ 壽國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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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6年10月20日│壹萬元│CH477659│壽國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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