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998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查前揭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6條約定,兩造同意因該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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