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