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參柒公克,另袋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五三一號,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其中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三一號等卷證資料可證外,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認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該局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陸㈠字第九○一七五九四一號鑑定通知單一紙在卷可考,為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