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1244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帛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高雄市鎮219號,有
該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在卷,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
規定,本事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