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00號
原 告 金順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山
被 告 御龍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 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金順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順成機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