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65號
異 議 人  張芝菡
相 對 人  柯易宏
上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
),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異議人對同一
裁定第5次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向本院提出異
議,本院並未對聲請人為如該條但書所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
官之裁定,異議於法不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彭全曄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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