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 曾增福 遺產事件,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增福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費用,酌定為新臺幣拾壹萬參仟壹佰參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曾增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增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巷16之5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7月23日死亡,鈞院前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爰依財政部所定「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遺有臺北市○○區○○○路○號9樓房地及其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產總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2,15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106,02
2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7,109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113,131元,為此聲請准予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4號、99司家催字第149號裁定影本、通知函、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節本、管理費用計算表、支出單據、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並無親屬會議酌定報酬數額,另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上開數額,有上開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財管54號、99司家催149號卷審核無訛,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該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