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訴人 白龍興 被上訴人 周貴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年101月4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上訴人雖於同月8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
101年5月3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1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程式未備,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恒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