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賴得茂
相 對 人  陳玉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2年度東簡字
第226號損害賠償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上開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依職權調聲請人最近
2年財產、所得資料及上開訴訟事件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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