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莊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泰勳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核定為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