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請人政竑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廖建誠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政竑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

114年2月13日

17,150元

DN892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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