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林智敏 被告 羅應錡
李金芳 上列被告羅應錡、李金芳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1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林智敏於本院審理時,先以言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105年6月29日審判筆錄第15頁),並補提訴狀,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