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謝政益臺東地區農會臺東分│94年10月31日│30,000元│FA0000000│││0││部││││││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蕭家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