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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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葉天祐 律師住嘉義市○○路○○○號相對人丙○○○
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二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