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怡禎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唐淑民 律師被告乙○○
押)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訊問後,認被告等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嫌,犯嫌重大,且尚有查扣之招待券須查明用途及有證人待傳訊,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