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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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7號
106年度訴字第123號
107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平選任辯護人楊凱吉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瑞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留嘉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文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理由欄一第三行關於「 李家銘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建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理由欄一第三行所載「李家銘」,顯係「李建平」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