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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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德
陳燕卿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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