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上訴人 王英綢 被告亞洲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麒 訴訟代理人 蕭光廷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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