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59號原告 崔玉花 被告 王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48號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送達證書)。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3頁正反面),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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