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號
107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逸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107年度訴字第274、40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7年7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逸文,嗣上訴人不服判決,於107年7月1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
7年8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復於107年8月16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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