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謝致中 被告 賀中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郭嘉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珊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