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住所「桃園縣龍潭鄉永興村五十四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縣○○鄉○○村○○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關於原告之住所部分均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新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