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9號

原告 傅姜勤英

傅坤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許妹 之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迄今並未敘明確定之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聲明內容,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載明當事人姓名、地址、聲明內容之準備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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