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 方彩美 被告城市部落風味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書狀載明當事人姓名,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應記載訴訟標的、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城市部落風味小吃店之負責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訴之聲明記載亦欠明,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記載及繳補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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