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永成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勳 原告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被告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蕭秀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永成鋼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02萬5000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23萬6334元,暨其法定利息。依上開法文,應將聲明第1項及第2項金額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6萬133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