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送達代收人 蔡煌戊 被告 林姳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8萬5,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9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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