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曠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 朱世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銓敘部間曠職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58條規定,書狀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68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111年3月2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見同卷第131-141頁),原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所遞書狀,仍未由其簽名或蓋章(見同卷第91-130頁),即迄今仍未就前開事項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起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淑珍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