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964號聲請人 戴蓋世 代理人 戴偲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景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四紙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並製作附表(因聲請人111年5月9日聲請狀及111年5月17日陳報狀皆未載明,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