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提起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再審原告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靜芳 訴訟代理人史馨律師
林炎平 律師再審被告 峙慧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八六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八六四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本院既非以判決維持上開第二審判決,則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仍應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該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慧兒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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