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4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黃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零參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