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5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陳嬿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1,7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嬿渝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佑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89,80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4年12月12日。(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五)詎債務人陳嬿渝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51,7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佑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1份。2.放款借據影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50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25元
陳佑洲、陳嬿渝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51725元
陳佑洲、陳嬿渝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25元
陳佑洲、陳嬿渝
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