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第三人 乙○○
相對人 甲○○
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781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上午11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第 三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及第三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
元(含強制險,扣除已領強制險壹佰伍拾萬元,尚餘壹佰壹
拾伍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
付壹佰壹拾伍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