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証雄 即時尚亮麗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7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率調整明細表、客戶交易明
細查詢、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及貸款契約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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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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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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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萬壹仟玖佰零│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參元│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四計算之利息。│,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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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貳拾肆萬零參佰壹│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拾肆元│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七計算之利息。│,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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