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0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705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7日上午11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貸款契約書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戴顯澄
┌────────────────────────────┐
│附表:95年度雄小字第7057號│
├────────┬─────┬─────────────┤
│金額(新臺幣)│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18│自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18│自9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18│自9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18│自9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18│自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