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2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詹春景旭偉 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4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7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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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8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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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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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2年10月05日│233,600元│92年10月06日│AP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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