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 黃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2,239股,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因遺失上開股票3紙,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照准,並已於101年
7月24日登載聯合報第E3版公告催告在案,迄今已經3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2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3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10月24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3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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