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4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松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蔣晉賢 間請求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語恬